未成年人野外游泳溺亡,父母索赔65万!法院判了
2023-08-13 06:59:34来源:红网
炎炎夏日
为了“清凉一夏”
不少孩子选择游泳玩水
【资料图】
然而稍有不慎
就易发生溺水事故
案情回顾
2022年7月,江西省兴国县三名未成年人黄某甲(15岁)、黄某乙(14岁)、黄某丙(12岁)到某河潭游泳。
黄某甲游到河潭中间位置时下沉,黄某乙找了一根竹竿搭救,未成功。后黄某乙骑着黄某甲的电动车到周边居民家求救并报警。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救援队人员展开施救,将溺水人员黄某甲打捞上岸,急救人员在岸上救治约半小时,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黄某甲父母以当地乡政府、县市水利部门、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、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,将他们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、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
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甲溺亡河潭不是人群经常聚集地,更不是供公众使用和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,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,也不属于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。原告主张黄某甲溺亡的水潭系被告承包经营采砂后未回填形成的,证据不足。且河道上设有“当心溺水”的安全警示标志,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范溺水安全教育,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,黄某甲仍到河道水潭游泳,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。
综上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黄某甲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
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,在参与室外活动前,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,活动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。各位父母及孩子监护人一定要担负起监护和保护孩子的义务,天气渐热,溺水事件进入易发期、高发期,要预防孩子下河游泳、嬉戏等不良行为。
来源:兴国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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